当前位置: 全国党建网站联盟> 内蒙古自治区> 乌海市> 乌达区委组织部> 苏海图街道党工委> 兴华社区党委

当前位置:首页 - 政策法规

学好用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期间计算

发布日期:2021-03-31    来源:    责任编辑:
第十章 期间计算
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、月、日、小时计算。
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、月、日计算期间的,开始的当日不计入,自下一日开始计算。
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,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。
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、月计算期间的,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;没有对应日的,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。
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,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。
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;有业务时间的,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。
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
版权所有: 中共乌海市委组织部版权所有(蒙ICP备05000407号)    地址: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行政中心    地址: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

邮编:016000     电话:0473-2999829 email:wuhaidj@126.com    技术支持: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